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保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5,095元│民國102年9月11日│5%│├──┼──────┼───────────┼──────┤│002│1,124元│民國101年5月26日│5%│├──┼──────┼───────────┼──────┤│003│2,145元│民國102年2月26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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