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 王宜人宏恩 牙醫診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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