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劉金寶
劉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劉金寶、劉鎮華與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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