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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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36號聲請人 侯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鵬 、陳 廖阿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志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僅得向本票「發票人」為之,而不得對本票「背書人」為之,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請查明本件列 陳廖阿錢 為相對人,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附註: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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