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273號債權人坤利剛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豪 債務人開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零壹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請求之部分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計算式觀之,民國108年3月7日至10
9年4月30日間,債務人應支付金額為1,774,500元,實際支付金額為1,221,150元,尚應支付之金額為553,350元(計算式:1,774,500-1,221,150=553,350,債權人誤植為552,250元);又債務人於108年4月2日向債權人訂製1具模組,應支付金額為619,500元,實際支付金額為619,450元,尚應支付金額為50元(計算式:619,500-619,450=50);債務人復於108年12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債權人訂製飾條,費用共計70,665元,實際支付金額為63,900元,尚應支付金額為6,765元(計算式:70,665-63,900=6,765),合計債務人仍需給付債權人之總金額為560,165元(計算式:553,350+50+6,765=560,165),惟債權人計算之總金額為金額569,165元,其計算金額顯有違誤,故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逾本命令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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