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9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王維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