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謝聖華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李毓倫 律師 郭逸婷 律師 黃靖雯 律師被告 駱文敏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王薏瑄 律師 陳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遺囑原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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