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8日│106年3月7日12│106年3月12日上││││時許│午6時35分許│├──────┼────────┼────────┼────────┤│偵察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案號│偵字第13362號│偵字第8732號│偵字第8732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實││400號│1182號│118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4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決││400號│1182號│1182號││├────┼────────┼────────┼────────┤││判決確定│106年9年9月│106年9年26日│106年9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中旬│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偵察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112號│偵字第33071號│偵字第33071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實││2202號│2199號│219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6月5日│107年6月5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決││2202號│2199號│2199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