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最新之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