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17號聲請人丙○○
號己○○
樓乙○○
號戊○○
樓辛○○丁○○
號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庚○○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列出第一順位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子女之姓名及提出戶籍謄本,如聲請人無子女或死亡,應註明,另列出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庚○○父母之姓名及提出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註明,另列出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庚○○兄弟姐妹之姓名及提出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註明,另列出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庚○○祖父母之姓名及提出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註明)。
二、聲請人拋棄繼承,應通知第一順位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子女,並提出通知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無子女或死亡,另通知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庚○○父母,並提出通知證明文件,如已死亡,另通知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庚○○兄弟姐妹,並提出通知證明文件,如已死亡,應通知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庚○○祖父母,並提出通知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庚○○遺產,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應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