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 蔡思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關驊 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廠牌Nissan、型式Livina)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二、被告關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