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黃元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被告楊明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