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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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00號原告 施信鋒 送達代收人 連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110年5月17日具狀(經本院110年5月19日收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