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0號抗告人 李律潔 上列抗告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查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因抗告人係於提起本案訴訟同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卷第3頁),則於案件繫屬中本院所為之上開駁回裁定,性質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該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之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教示規定雖誤載為得抗告,惟仍不變異本院上開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訴訟程序中裁定之本質,應附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