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許文忠
許若梅 劉李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余諒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兩造共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起訴狀附表所示權利範圍分配取得」,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敘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建物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建物「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㈡原告就系爭建物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之權利範圍比例);㈢依照上開㈡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