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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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迪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吳迪芳 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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