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陳欣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