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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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8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2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