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