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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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5年
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52號、104年度簡字第6321號、105年度簡字第101號、105年度簡字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6月確定,並經同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4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69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後受刑人因另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與前開①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263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