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3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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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3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113年度暫家護字第804號暫時保護
令」,應更正為「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113年8月1日19時40分」,應更正為「113年8月1日19時26分」。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明知本件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犯行,法治觀念尚有不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 林苡甄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情,有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7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1條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637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係林苡甄之配偶,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林苡甄施以家庭暴力,經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核發113年度暫家護字第804號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林苡甄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不得對林苡甄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林苡甄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之工作場所至少50公尺,詎本案保護令已於113年7月26日由甲○○所知悉,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於本案保護令有限期間之113年8月1日19時4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前,徒手猛力敲打上開地點大門,並大叫:「稽查隊要來了,快開門」等語,以此方式騷擾林苡甄並違反遠離工作場所諭知。嗣經林苡甄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苡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林苡甄於警詢時證稱綦詳,並有本案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單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屬單純一罪,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檢察官邱稚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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