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宋聰議
黃惠娟 被告 宋聰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54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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