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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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俊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連俊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貴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