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罰執字第486號、104年執聲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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