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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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684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方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