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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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莊介有 被告 王志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莊介有對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61號,被告王志瑋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孫文玲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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