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74號聲請人 林嘉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 李太行 (原名: 李之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李太行(原名:李之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