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原告 王義平
甘秀真 白德風 林右升 林哲民 姚麗娟 張麗燕 莊士隆 陳長發 陳惠玲 黃惠絹 黃琴 謝美蘭 謝清生 簡明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部份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零捌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叁拾壹萬伍仟叁佰元(本院卷第43頁,已扣除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請求之金額),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元(計算式:3,420元÷2=1,710元);又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仟壹佰肆拾玖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見本院卷第43頁,已扣除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請求之金額),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1,710元+11萬3,200元=11萬4,9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陸萬叁仟陸佰零捌元,原告尚應補繳伍萬壹仟叁佰零貳元(計算式:11萬4,910元-6萬3,608元=5萬1,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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