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雅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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