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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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蔡孫月端 相對人 許月子
林儷樺 林聰旭 林莞 如 王幸 林婉鈴 林哲瑋 林妙鈴 王美 鈴 劉林美 惠林 鐘明 林春龍 林孟甫 (即 林登添 之承受訴訟人兼承當訴訟人) 李清田 陳輝政 陳修 蔡德發 李水岸 李耀明 李福明 林土樹 林文裕 陳雍明 陳良誠 蔡振文 蔡振能 李泓璋 即 李文章 林文欽 林文發 林建豐 林家豪 蔡東霖 林世清 林錦村 林錦龍 蔡豊明 林明泰 蔡福祥 陳吳玲銓 蔡承澤 林雍斌 林建亨 蔡宗憲 林福頻 林彥廷 法定代理人 唐莉娜 相對人財團法人 榮民榮 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相對人 蔡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二所示,併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9年3月13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所提出其中一張地政規費收據日期載明為108年7月8日,查本件起訴日為108年9月19日(本院收文章),且108年7月8日所申請之電子列印謄本並未附於卷內,則上開新臺幣(下同)180元難認屬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應予以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109年度聲字第205號│├────────┬───────┬─────────────┤│項目│金額(新臺幣)│繳納人及日期│├────────┼───────┼─────────────┤│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80元│108.9.16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80元│108.12.13由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收據│240元│108.3.29由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收據│1,110元│108.10.4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108.9.19由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收據│120元│108.12.13由聲請人預納。│├────────┼───────┼─────────────┤│合計│22,234元││└────────┴───────┴─────────────┘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應給付與聲請人│備註:││││例│之金額/聲請人││││││應負擔之金額││├──┼───────┼───────┼───────┼───────┤│1│ 林水來 │1/50│445元│林水來之部分由││││││繼承人即劉林美││││││惠、許月子、林││││││莞如、林儷樺、││││││林聰旭、王幸、││││││林婉鈴、林妙鈴││││││、林哲瑋、王美││││││鈴等人連帶負擔││││││。│├──┼───────┼───────┼───────┼───────┤│2│ 林鐘明 │2/150│296元││├──┼───────┼───────┼───────┼───────┤│3│林春龍│2/75│593元││├──┼───────┼───────┼───────┼───────┤│4│李清田│1/60│371元││├──┼───────┼───────┼───────┼───────┤│5│陳輝政│1/40│556元││├──┼───────┼───────┼───────┼───────┤│6│陳修│3/60│1,112元││├──┼───────┼───────┼───────┼───────┤│7│蔡德發│1/120│185元││├──┼───────┼───────┼───────┼───────┤│8│李水岸│1/240│93元││├──┼───────┼───────┼───────┼───────┤│9│李耀明│1/240│93元││├──┼───────┼───────┼───────┼───────┤│10│李福明│1/240│93元││├──┼───────┼───────┼───────┼───────┤│11│林土樹│2/80│556元││├──┼───────┼───────┼───────┼───────┤│12│林文裕│2/80│556元││├──┼───────┼───────┼───────┼───────┤│13│陳雍明│1/60│371元││├──┼───────┼───────┼───────┼───────┤│14│陳良誠│1/60│371元││├──┼───────┼───────┼───────┼───────┤│15│蔡振文│1/80│278元││├──┼───────┼───────┼───────┼───────┤│16│蔡振能│1/80│278元││├──┼───────┼───────┼───────┼───────┤│17│李泓璋即李文章│1/240│93元││├──┼───────┼───────┼───────┼───────┤│18│林文欽│3/160│417元││├──┼───────┼───────┼───────┼───────┤│19│林文發│3/160│417元││├──┼───────┼───────┼───────┼───────┤│20│林建豐│3/160│417元││├──┼───────┼───────┼───────┼───────┤│21│蔡孫月端│3/20│3,335元│(即聲請人所應││││││負擔金額)│├──┼───────┼───────┼───────┼───────┤│22│林家豪│3/160│417元││├──┼───────┼───────┼───────┼───────┤│23│蔡東霖│1/80│278元││├──┼───────┼───────┼───────┼───────┤│24│林世清│3/40│1,668元││├──┼───────┼───────┼───────┼───────┤│25│林錦村│1/60│371元││├──┼───────┼───────┼───────┼───────┤│26│林錦龍│1/60│371元││├──┼───────┼───────┼───────┼───────┤│27│蔡豊明│3/80│834元││├──┼───────┼───────┼───────┼───────┤│28│林明泰│1/40│556元││├──┼───────┼───────┼───────┼───────┤│29│蔡福祥│3/80│834元││├──┼───────┼───────┼───────┼───────┤│30│陳吳玲銓│1/60│371元││├──┼───────┼───────┼───────┼───────┤│31│蔡承澤│1/40│556元││├──┼───────┼───────┼───────┼───────┤│32│林雍斌│1/120│185元││├──┼───────┼───────┼───────┼───────┤│33│林建亨│1/120│185元││├──┼───────┼───────┼───────┼───────┤│34│蔡宗憲│1/40│556元││├──┼───────┼───────┼───────┼───────┤│35│林福頻│9/200│1,001元││├──┼───────┼───────┼───────┼───────┤│36│林彥廷│9/200│1,001元││├──┼───────┼───────┼───────┼───────┤│37│財團法人榮民榮│5/600│185元││││眷基金會││││├──┼───────┼───────┼───────┼───────┤│38│蔡福龍│3/80│834元││├──┼───────┼───────┼───────┼───────┤│39│林孟甫│1/20│1,112元││└──┴───────┴───────┴───────┴───────┘註:訴訟費用先以訴訟費用負擔所示之比例換算成小數後,以四
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再乘上本件訴訟費用共22,234元,得出共有人所應分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