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王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00136,130元96年5月4日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自96年5月4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9%002156,925元96年4月4日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96年4月4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