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雅雯 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承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金額及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而該借款期限尚未屆至,為將來給付債權,依首揭說明,於支付命令無適用之餘地,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