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清泉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清泉電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5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
,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期間自93年10月
5日起至94年10月5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
一併清償。依兩造契約第2條第1款、第4條及約定書第5條
第1項第1款之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3.
7﹪(借款日為年率7﹪)按月計付,嗣後隨基準利率調整
而調整(目前為7.37%),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應依上開
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
份,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
清泉電子有限公司自94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
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為248316元及自94年10月
6日起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6日起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
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被告甲○○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應與借款人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貸契約(被告清泉電子有
限公司部分)及連帶保證(被告甲○○部分)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
(二)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清泉電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
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迄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
保證書、約定書2份、借據2份、基準利率表、攤還及收息
紀錄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
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故保證
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
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
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
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
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足資
參照。是以,以消費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
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
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請求。本件被告清泉電子有限公
司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告甲○○並擔任連帶保
證人,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向債務人全體為全部之連帶請
求。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被告清泉電子有限公司部
分)及連帶保證(被告甲○○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