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2237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易友
陳汨玲
被 告 甲○○
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