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992號
原   告  溫秝芳 (原名: 溫芝筠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柯林宏 律師
被   告  陳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因故分手,於交
往期間,曾2次出國遊玩,機票及住宿費用本應個別負擔,
因被告表示其收入較少,先由伊貸予墊付,其願意分期償還
;第1次旅遊係於民國100年10月8日由伊向易遊網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遊網)訂購桃園至峇里島來回機票新
臺幣(下同)50,204元與2間飯店費用各37,200元、35,000
元;另於101年5月18日亦由伊向易遊網訂購吉隆坡旅遊套
裝行程,價值103,000元,以上合計225,404元,應由被告
負擔1半即112,702元。又被告於101年11月間以購買名牌
行李箱為由向伊借款4萬元,經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被告於臺灣銀行帳戶,亦應由被告償還之。綜上,爰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2,
7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7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伊對原告主張之金額沒有意見,然而這並非
兩造間借貸關係,旅遊及機票費用部分,伊有事先向原告表
示自己沒有錢,是原告願意負擔旅遊款項;另筆4萬元旅行
箱費用,是原告贈與伊之生日禮物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為民法
第179條所明定。惟於因給付關係致生損益變動之情形,為
維護該給付關係(通常係契約關係)之信賴及利益,該給付
關係即為其損益變動之法律上原因,在該給付關係有效存在
之情形,當事人間依該給付關係定其權利之歸屬,已足以衡
平基於該給付關係所生之權益,原則上無適用不當得利規定
之必要;須於該給付關係有自始無效或嗣後不存在之原因,
致欠缺給付目的時,在損益變動之給付當事人間,始能成立
不當得利。查,原告主張代被告付款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電
子機票行程、易遊網訂單明細、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件為
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雖堪信為真實。惟,據原告本人到
庭陳稱:「一開始是由我來代墊費用,被告有說好會慢慢還
,但是都未還。……(被告:不同意原告以借款請求返還本
件金額,旅遊是原告自己去刷卡,我事先有表示無此費用,
否認為借款。)被告上開所述與事實不符,我每次都有向被
告確認行程,他也有表示收入較少,願意分期償還。」等語
(見10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所述事實,其墊付
之出國旅遊費用係貸與被告,再由被告分期慢慢償還。至於
行李箱費用4萬元部分,原告自始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即主張係被告借款。核諸情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
額,既因借貸關係而由原告墊付或匯款給付,則該借貸關係
即為兩造間損益變動之法律上原因;原告復未主張借貸關係
有自始無效或嗣後不存在之情事,致欠缺給付目的,則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兩造間損益變動之給付關係欠缺法律上
原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尚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52,7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抗辯等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