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文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葉文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附表:受刑人葉文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6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撤回上訴)││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決├──────┼───────────┼───────────┼───────────┤││判決│107年6月21日│107年9月13日│107年10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47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37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3次)│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日、│││││107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62號│107年度偵字第11013、│107年度偵字第11013、││││15113號│151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判決│107年10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088號│││年度執字第16037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7年)│└────────┴───────────────────────────────────┘┌────────┬───────────┬───────────┬───────────┐│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106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11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決├──────┼───────────┼───────────┼───────────┤││判決│107年9月17日│107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042號(編│年度執字第19053號││││號1至7定應執行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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