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周羣哲

兼法定

代理人 周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1行前段,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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