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慧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6年9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判決送達證書可憑,乃遲至106年10月12日始提起上訴,且被告住於桃園區,並無任何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是被告提起上訴之際,已遠逾上訴期間,其之上訴權已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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