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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