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原告 卓美華 被告 陳建成
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煥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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