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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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 謝榮元 被上訴人 陳牡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以被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