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2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鴻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明宗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明宗(下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依本院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惟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僅有對自己獨資商號之出資額一筆,實際價值不明,且處分困難。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證明文件、或推薦遺產管理人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或預納管理人之報酬,該補正通知已於112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釋明被繼承人有何可供管理且有管理實益之遺產,又未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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