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5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胡秋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秋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秋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各張本票尚欠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