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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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29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
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1日簽發到期日為98年
5月31日、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520元之本票乙
紙交付予被告乙○○,詎屆期不獲兌現,被告乙○○以系爭
本票聲請鈞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被告乙○○復持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鈞院對
被告甲○○及訴外人 許勝凱 聲請強制執行(原為98年度司執
字第19877號,後與96年度執字第13495號併案執行),被告
乙○○於鈞院96年度執字第134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
配,分配受償金額為358,625元,惟被告乙○○與被告甲○
○間之2,104,520元債權究竟為何種押金、為何處、何時積
欠土地租金不明確,且兩造之債權金額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不動產建號第660棟即基地坐落嘉義縣○○鎮○○○段590地
號第1次公開拍賣價格2,245,000元相當接近,系爭本票之發
票日距到期日約1年半,又系爭本票到期日與上開執行事件
執行日期亦相當接近,再者被告乙○○聲請強制執行時竟能
知曉並直接就96年度執字第13495號強制執行併案參與分配
,另上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程序,系爭不動產以1,437,
000元拍定,訴外人即第一抵押權人 邱許粉 獲分配575,542元
,被告乙○○、甲○○不約而同對此聲明異議,被告甲○○
並對訴外人邱許粉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乙○○與
甲○○間之借款債權存在與否實有疑義等語,並聲明:確認
被告甲○○與被告乙○○間於97年1月1日之2,104,520元借
款債權,參與分配96年度執弘字第13495號之358,625元債權
不存在。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本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本票上之權利義務,依票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故本票上權利之
行使,並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雖係系爭本票之執票人,然因
被告乙○○未說明其與發票人即被告甲○○間之基礎原因關係
即被告甲○○簽發系爭本票究竟積欠被告乙○○何時、何地之
何種押金之債務不明確,故認被告乙○○對於被告甲○○之系
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乙○○係以系爭本票執
票人之名義,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甲○○,給付票款2,104,520
元,依上開說明,被告乙○○自無庸就其與被告甲○○間基礎
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未能就被告乙○○與被告甲○
○間之本票債權有何不存在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無
從判斷。
㈡本件原告雖又主張被告甲○○於83年8月22日以土地向訴外人
邱許粉借款1,500,000元,並設定抵押權,該土地經拍賣後,
訴外人邱許粉取得1,860,762元,而被告甲○○曾對訴外人邱
許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該訴訟就本件被告乙○○對於
被告甲○○之債權不存在,亦有相關云云。然查被告甲○○雖
曾對訴外人邱許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惟經本院裁定命
被告甲○○補繳裁判費,被告甲○○逾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駁回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62號裁
定附卷可稽。又訴外人邱許粉對於被告甲○○之債權是否存在
,與本件被告乙○○對於被告甲○○之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無涉
,是以本件原告遽以訴外人邱許粉對於被告甲○○之債權是否
存在,作為判斷被告乙○○對於被告甲○○之債權是否存在之
依據,係屬無據,顯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就被告乙○○對於被告甲○○債權不
存在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以本院自無從判斷。從而本件
原告主張確認被告甲○○與被告乙○○間於97年1月1日之2,10
4,520元借款債權,參與分配96年度執弘字第13495號之358,62
5元債權不存在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