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2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旭鐘
鄭旭文 鄭娟娟 鄭詠才 鄭世德 鄭阿賢 鄭滿成 鄭大成 鄭世美 鄭美茂王寶彩 鄭浩仁 連幸惠 鄭南雄 鄭國雄 鄭輝騰洪 鄭秀華 鄭麗華 邱照美 邱清釗 邱炫樹 邱炫榮 邱炫根 邱炫熿 葉顯政 鄭欽仁 鄭焜仁 鄭武龍 鄭興龍 陳琳盛 翁瑞國 葉阿雄 吳發焜 吳盛隆 祭祀公業 葉奕明 公會 葉春木 鄭宏郎 鄭耕亞 鄭玲玲 鄭江如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3,969元{〔(319平方公尺×3,000元/㎡)+(1,
784平方公尺×3,000元/㎡)+(80平方公尺×3,000元/㎡)〕×60/640=673,9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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