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42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全部溯及自92年2月28日起算當時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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