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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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立堅於民國107年7月14日晚上,在其住處發現告訴人 陳俊宇 竟竊取其所有之手錶(陳俊宇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業已判決確定),因而心生憤恨,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6、7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里○○路○○○號住處後方之停車場,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後腦杓及耳朵,其餘之人持機車大鎖或徒手,共同毆打告訴人之背部,致告訴人受有耳朵附近及背部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