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債權人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邱亮益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二、請提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該公司現設址於何處。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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