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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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 彭成茂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刑事準抗告狀上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是文書,應由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載年月日,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收受被告之刑事準抗告狀,惟上開書狀末頁「具狀人欄」並無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然此項程式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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