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沛絃 (原名: 林圓圓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睿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據聲請人所提聯徵資料記載目前狀態「毀諾」,故請聲請人說明當時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亦為相同?
六、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4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